【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陈某与中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中林公司购买A小区的房屋一套。中林公司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2年12月26日,中林公司通知陈某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陈某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2012年12月28日,A小区工程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2013年6月6日,住建部门向中林公司发出A小区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后陈某以中林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中林公司辩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已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陈某拒收房屋,责任在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林公司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时,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陈某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中林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点评】
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的标准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应按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在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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