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0543-2210102

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站内导航

全国服务电话

0543-2210102


传真:0543-2210102

邮箱:

手机:13506376772

地址:山东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交叉口(铂金时代商务大厦七楼)


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违约金

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文章正文 

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违约金

作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0-04-29

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陈某与中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中林公司购买A小区的房屋一套。中林公司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2年12月26日,中林公司通知陈某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陈某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2012年12月28日,A小区工程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2013年6月6日,住建部门向中林公司发出A小区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后陈某以中林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中林公司辩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已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陈某拒收房屋,责任在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林公司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时,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陈某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中林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点评】

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的标准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应按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在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up close

官方手机站

官方手机站
请用手机二维码扫描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请用微信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