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名下共有房屋一套。2010年3月,刘某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某。后因沈某不同意刘某擅自出售该房屋,致使张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后张某将刘某、沈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刘某和沈某则抗辩,刘某不是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其无权出售该房屋,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但由于刘某无法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张某名下,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其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应为合法有效;但由此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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