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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妻子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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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妻子能否要回?

作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0-05-15

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妻子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16年,张某有了婚外情,和李某同居,张某的行为使得王某内心严重受伤,两人感情遂之破裂。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就在二人离婚后不久,王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在婚姻期间,曾瞒着自己花费20万元给第三者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王某认为张某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且该赠与行为是基于婚外情基础上,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功德,应属无效。遂将张某和第三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上述轿车或者支付等同车价款2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同为女人的李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与张某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时,张某一直隐瞒已婚事实,声称自己丧偶。两人在一起后,张某确实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其名下,但后来李某在得知对方有家室后,非常生气,立即与其分手。李某还出示了张某的书面声明一份,载明张某因犯了让对方不可原谅的错误,自愿离开李某并将车辆无条件赠送给李某,故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眼看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张某辩称李某一直知道自己已婚,当时买车是以与李某结婚为目的,但自己离婚后,李某却不同意与自己结婚,故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三方的陈述可见,张某在婚姻期间,未经原配妻子王某的同意,花费20万购车赠与第三者李某的事实已经确定,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是王某能否胜诉的关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为李某购买车辆,张某有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该购车款项属于共同财产,张某无权擅作处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结合王某与张某已经登记离婚的事实,对购车款中的一半属于王某财产部分,该部分应属无效。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7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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