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陈某与亿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购买亿城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陈某于合同签订日支付首付款104528元,余款10万元由陈某于2012年6月13日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支付首付款104528元。余款10万元,陈某因其个人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而未能办理贷款,其也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后陈某以无力付清购房余款,已丧失履约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亿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是由于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所致,而征信问题系合同签订前陈某自身的失信行为所致,并非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无法预见的变化,因此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本金返还买受人。根据该规定,在因开发商原因或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原因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件提醒广大购房者欲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前,一定要了解自身是否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以防止因无法贷款问题引发纠纷。
案例收集编写人:张花鲜律师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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